第十二条

有效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查询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咨询相关管线单位等方式,查明建设区域及其毗邻区域既有地下管线现状,形成现状资料送相关管线单位确认。

既有地下管线分布复杂或者现状资料不符合地下管线现状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场探测。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