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阻挠或者干扰抢险、抢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