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高层建筑内存储燃气气瓶;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将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分开存放,或者未设置符合国家、省要求的专用气瓶间,或者在公共用餐区域、大中型商店建筑内的厨房放置燃气气瓶;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