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有未查明的燃气设施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向建设单位和燃气经营者报告。

工程施工作业损坏燃气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疏散、警戒、消除明火等应急处置措施,通知建设单位、燃气经营者和所在区燃气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