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置第三十六条有效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有未查明的燃气设施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向建设单位和燃气经营者报告。工程施工作业损坏燃气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疏散、警戒、消除明火等应急处置措施,通知建设单位、燃气经营者和所在区燃气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