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建设单位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在施工前查明施工范围内地下及其他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并在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信息系统与所属燃气经营者进行会签确认。信息系统没有相关情况的,所属燃气经营者应当及时提供。接受查询的单位应当在接到查询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缺少地下燃气设施现状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采用现场探测方式查明,并且在施工前将探测查明的现状资料报送所属燃气经营者。所属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