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除在保障燃气设施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或者通航而采取的加固堤防、整治河道、清淤疏浚作业外,不得抛锚、拖锚或者从事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作业。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