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应当对燃气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用户拒不整改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燃气经营者应当告知用户、报告燃气管理部门,并按照约定采取中止供气等安全保护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需要入户采取紧急措施的,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应当配合燃气经营者入户采取紧急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燃气计量装置后的户内燃气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排除安全隐患的设施、材料、零配件等费用以及因用户原因导致中止供气、恢复供气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由用户承担。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