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燃气经营者应当每年为燃气用户免费提供至少一次入户安全检查,瓶装燃气经营者在每次送气时免费提供入户安全检查。燃气经营者应当对燃气储存使用场所、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用气设备及其配件等是否符合安全用气条件以及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是否按照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进行检查。
不能在工作日开展入户安全检查的,燃气经营者应当根据用户需要提供工作日延时服务和周末、节假日错时服务。
因燃气用户原因,燃气经营者未能入户安全检查超过一年的,燃气经营者在预警无效的情况下,应当报告所在区燃气管理部门并可以按照约定中止供气。依法实施查封行为的机关,在对空置房屋进行查封前,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到场开展安全检查并中止供气。燃气经营者中止供气前应当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留下联系方式。燃气用户申请恢复用气的,燃气经营者入户安全检查认为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应当立即恢复供气。涉及安全隐患需要施工、检修的,燃气经营者应当在十二小时内完成施工、检修后恢复供气。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