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燃气质量和供应安全负责,落实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燃气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实施燃气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二)保障燃气安全生产投入,加强燃气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三)构建燃气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组织开展燃气安全风险和危险源辨识、评估,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组织开展排查治理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燃气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提高燃气安全生产水平;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燃气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落实本单位燃气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对本单位的燃气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燃气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