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燃气用户使用第二十九条有效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用气设备及配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燃烧器具、用气设备及配件等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对不合格产品加强追踪溯源并依法进行查处。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