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燃气用户使用第二十七条有效房屋出租人出租房屋应当保证交付房屋的燃气设施设备符合安全管理规定,并承担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的维护、维修和更新改造责任;承租人应当承担日常燃气使用安全责任。房屋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有违反燃气安全规定行为的,应当督促承租人整改,并及时报告燃气经营者。承租人向燃气经营者提出缴费申请并办理缴费手续的,出租人应当予以配合。出租人代缴的,应当按照燃气政府定价和使用人实际使用数量收取费用,不得加收其他费用。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