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燃气用户使用第二十六条有效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燃气安全知识、技能的培训,提高燃气安全意识,定期进行燃气安全自查,配合燃气经营者的安全检查。餐饮场所使用燃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并确保其正常使用;(二)供气管道以及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安装;(三)国家和省有关餐饮场所使用燃气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