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瓶装燃气的气瓶以及气瓶调压装置、连接管的维护、更新可以由瓶装燃气经营者和用户自行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瓶装燃气的气瓶由产权人负责按时维护、更新;气瓶调压装置、连接管等燃气附件由用户负责按时维护、更新。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