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瓶装燃气经营服务第二十三条有效瓶装燃气的气瓶以及气瓶调压装置、连接管的维护、更新可以由瓶装燃气经营者和用户自行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瓶装燃气的气瓶由产权人负责按时维护、更新;气瓶调压装置、连接管等燃气附件由用户负责按时维护、更新。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