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瓶装燃气配送服务制度,明确配送服务相关安全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燃气用户向瓶装燃气经营者预约订气,瓶装燃气经营者负责在规定时限内将瓶装燃气送到用户登记的使用场所。瓶装燃气经营者对其经营区域内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燃气用户,不得以交通不便、配送困难等为由拒绝供气。
负责配送的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配送服务规范,配备符合资质的配送人员以及符合规定的配送车辆,通过燃气安全管理服务平台,对配送人员及其配送车辆实行人车对应、固定配送范围,实现定位监管。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