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瓶装燃气经营服务第二十四条有效禁止在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高层建筑内存储燃气气瓶。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将燃气气瓶存放于符合国家规定安全要求、消防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的瓶组站、供应站。不得超过供应站等级规定的容积存放燃气,不得和其他物品混合存放。餐饮经营者应当将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分开存放。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一百千克的,应当设置符合国家、省要求的专用气瓶间。公共用餐区域、大中型商店建筑内的厨房不得放置燃气气瓶。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