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瓶装燃气经营服务第二十一条有效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实行实名制销售,建立用户档案,如实记录用户姓名、气瓶使用地址、气瓶编码、安全检查等情况。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