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新建建筑使用管道燃气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使用终端安装具有异常情况下切断供气并报警等功能的物联网智能燃气计量装置。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为用户免费更换超过使用期限的燃气计量装置,符合物联网智能燃气计量装置安装条件的,应当免费更换为物联网智能燃气计量装置。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