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道燃气建设维护第十八条有效管道燃气用户因生产、生活等需要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的,应当提前告知管道燃气经营者。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上门查验,涉及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响应处置;不涉及安全隐患的,应当告知用户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工程完工后需要使用燃气的,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