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燃气经营者需要改动市政管道燃气设施的,应当制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改动方案,并向燃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保障安全施工的设计、组织和实施方案;
(三)有不影响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工程建设需要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市政管道燃气设施的,燃气经营者应当会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制定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改动方案,报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以及采取安全措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