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道燃气建设维护第十六条有效燃气计量装置出口接头之前(含接头)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者负责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接头之后的燃气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单位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根据管道燃气设施设计年限、运行情况等编制管道燃气设施老化更新改造方案并实施改造。方案应当报告所在区燃气管理部门。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既有管道燃气设施普查,并督促管道燃气经营者落实更新改造方案。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