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未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且符合改造条件的已建成住宅区和城中村组织管道燃气改造,管道燃气经营者负责实施,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承租人、实际使用人等应当予以配合。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结合城市更新工作,制定改造管道燃气设施年度计划,明确目标、任务、重点项目等内容。年度计划应当报告所在区燃气管理部门。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督促管道燃气经营者落实年度计划,指导管道燃气经营者公示瓶装燃气改用管道燃气的流程指引、收费标准等信息。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