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各类历史文化遗产的研究阐释,挖掘其历史故事、文化价值、精神内涵,按照特色化、差异化要求进行业态策划,开发融入生产生活的历史文化展示线路,推动文化旅游和相关文化产业发展。

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传统村落、历史建筑等进行活化利用。鼓励通过下列方式,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多功能、可持续的活化利用:

(一)设立博物馆、陈列馆、美术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场所;

(二)开展地方优秀传统文化研究、传统戏剧和曲艺表演、影视作品拍摄、民俗文化活动体验展示;

(三)制作、销售、推广本地名优特产品、民间工艺品、旅游纪念品;

(四)经营民宿和特色餐饮;

(五)开设展示传承场所,宣传、展示和传习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六)发展康养、文化旅游、乡村旅游、研学旅游等产业;

(七)其他有利于有效传承、活化利用的活动。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