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要求,不得损害其建筑价值要求,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收购、产权置换、租赁等方式对非国有历史建筑进行合理利用。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