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要求,不得损害其建筑价值要求,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收购、产权置换、租赁等方式对非国有历史建筑进行合理利用。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