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保护对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保护对象档案,进行数字化管理并动态维护更新。保护档案应当记载所形成的下列资料:(一)普查、认定获取的资料;(二)有关保护对象的文化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名人事迹和技术资料等;(三)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四)保护规划;(五)设计、测绘信息资料;(六)修缮、维修、迁移、拆除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和影像等资料;(七)其他需要保存的资料。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