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保护对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保护对象档案,进行数字化管理并动态维护更新。保护档案应当记载所形成的下列资料:

(一)普查、认定获取的资料;

(二)有关保护对象的文化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名人事迹和技术资料等;

(三)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保护规划;

(五)设计、测绘信息资料;

(六)修缮、维修、迁移、拆除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和影像等资料;

(七)其他需要保存的资料。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