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第八条有效本市在用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本市执行的排放标准。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