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第九条有效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在新购置或者转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编码登记。本条例实施前,未登记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摸底调查和补办登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完成信息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照统一编码规则发放环保标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引导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单位提供销售端编码登记服务。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