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举报人。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