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倡导市民选择公共交通、新能源车、自行车、步行等方式绿色出行。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相关公益宣传,倡导低碳、环保出行,增强公众的污染防治意识,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