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