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禁止从事上述业务,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年内禁止从事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测相关业务;情节严重的,十年内禁止从事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测相关业务。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维修单位以弄虚作假等方式通过排放检验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所有人处每辆五千元罚款,对维修单位处每辆五千元罚款。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