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使用排放检验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五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