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