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破坏、拆除、篡改、屏蔽、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系统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所有人处每辆五千元的罚款,对维修单位处每辆五千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