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