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规定进行编码登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每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