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检测与治理第十八条有效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城市管理、水利、商务等部门应当督促本行业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日常监管活动中,发现正在运行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黑烟等明显不符合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