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检测与治理第十九条有效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二)按照规定的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验;(三)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