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第十三条有效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能源配套设施建设,逐步扩大新能源、清洁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公交、环卫等行业应当率先推广使用新能源动力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仓储物流、港口码头、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优先选用新能源动力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