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本市在用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证装载的排放控制系统正常运行。

禁止破坏、拆除、篡改、屏蔽、伪造排放控制系统。

本条例所称排放控制系统,是指装载于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的污染控制、排放诊断、远程排放管理终端等系统。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