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第十二条有效本市在用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证装载的排放控制系统正常运行。禁止破坏、拆除、篡改、屏蔽、伪造排放控制系统。本条例所称排放控制系统,是指装载于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的污染控制、排放诊断、远程排放管理终端等系统。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