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检测与治理第十四条有效在用机动车应当依法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