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联合地方总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等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风险的监测研判和预警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