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联合地方总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等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风险的监测研判和预警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