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推进科技赋能,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提升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