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并会同工会和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用人单位代表组织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