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协调机制,配备必要的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仲裁工作力量。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经费依法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相关工作可以依法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