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用好“六尺巷工作法”,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