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章 仲裁第三十三条有效仲裁员依法开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活动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办案补助。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