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仲裁委员会应当有专门仲裁场所,配备符合法定仲裁庭组成要求、满足案件处理需要的专职仲裁员以及记录、安保、案卷管理等辅助工作人员,配备仲裁所需要的专业设施、设备。

仲裁场所应当悬挂仲裁徽章,仲裁工作人员在仲裁活动中应当统一着装,佩戴仲裁徽章。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