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章 仲裁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金融部门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相关部门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予以支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