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章 仲裁第二十八条有效仲裁委员会在案件处理完结后,可以向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提出依法规范用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的书面建议。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