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章 仲裁第三十条有效禁止携带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进入仲裁场所。仲裁参与人和其他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合安全检查。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